2018年10月18日,白龙江林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韩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持有的枪支,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8年2月10日,与许某某约定第二天在松坪里会合去挖猪苓。 2018年2月11日9时许,韩某某带着三条狗,与许某某一同出发,当行至摇磨坪,韩某某从一崖窝里拿出他于2017年3月份左右在摇磨坪捡拾后藏匿在此的枪。13时许,未找见猪苓,于当日16时许返回许某某养蜂处。韩某某将其持有的枪交给许某某保管,许某某连同自己的枪一起藏匿于二楼木架床顶部。2018年4月13日侦查人员从许某某租借的房屋中查获二人藏匿于此的枪。经兰州铁路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韩某某所持有的枪进行鉴定,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鉴于本案被告人韩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