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8日,白龙江林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许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当庭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许某某所持枪支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与同村村民韩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到甘肃省文县范坝镇黄家湾梁上(黄家湾梁处在甘肃省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去挖药材。次日,许某某背上自己的枪,与韩某某一同前往黄家湾梁,到达黄家湾梁后,由于积雪太厚,未找见药材,二人于当日返回许某某养蜂处,许某某将枪藏匿于其租住房二楼的一个木制床顶部。经核实,许某某所持枪支是其父亲(已过世)十年前用一条狗换来的。2018年7月31日,经兰州铁路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许某某所持枪支进行鉴定,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为国产制式猎犬牌单管折柄式猎枪。。
鉴于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