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小陇山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李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麻家寺管理站林缘地带架设捕鸟网,捕获到疑似一只“鹰”和一只“麻鹩子”。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捕获的鸟类一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松雀鹰,另一只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灰头鹀。
松雀鹰,鹰属鹰科中等体型猛禽,虫、鼠捕猎健将,处于食物链的顶端,对维护森林草原生态平衡,防止虫鼠成灾,引起森林死亡、草原退化以致荒漠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灰头鹀则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松雀鹰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猎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活体已放归自然,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当庭自愿认罪,本院综合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