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淡薄非法采矿 自首悔罪获得缓刑

网站首页 » 案件快报

意识淡薄非法采矿 自首悔罪获得缓刑


来源:祁连山林区法院 责任编辑:图/文 刘聃/刘文祥
发布时间:2019/3/28 15:31:22 阅读次数:3004

2019年3月27日上午,祁连山林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由祁连山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采矿类案件。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1_副本.png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某、史某某以谋利为目的,于2018年10月3日至10月6日,通过史某某带路擅自进入甘肃省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开采萤石矿80余吨,价值20余万元。鉴于被告人白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并对盐池湾野马河马石头泉萤石矿进行了地貌恢复治理(已通过肃北县生态环境问题治理小组验收),真诚悔罪;被告人史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3万余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审理在向社会宣传法治的同时也让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有了新的认识,为筑牢祁连山生态屏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