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6日,白龙江林区法院以庭审直播的方式公开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杨某犯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5000元。
2018年4月2日,费某(已判刑)在陇南市成县包租被告人杨某的出租车,4月3日费某在武都区两水镇后坝村实施盗窃后,给了杨某盗窃所得的旧版人民币15张计24元及现金2950元。4月4日费某在甘南州舟曲县实施盗窃后,再次给了杨某盗窃所得的1沓1元面值的原封劵100元及1枚男士铂金戒指。两次所收受的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74元。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仍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坦白认罪,并揭发费某实施盗窃的有关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自愿认罪,法庭遂作出以上判决以示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