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罚金

网站首页 » 案件快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罚金


来源:白龙江林区法院 责任编辑:文/图 袁兵花/朱枫
发布时间:2019/4/28 9:28:03 阅读次数:5507

2019年4月16日,白龙江林区法院以庭审直播的方式公开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杨某犯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5000元。

图片1_副本.png

2018年4月2日,费某(已判刑)在陇南市成县包租被告人杨某的出租车,4月3日费某在武都区两水镇后坝村实施盗窃后,给了杨某盗窃所得的旧版人民币15张计24元及现金2950元。4月4日费某在甘南州舟曲县实施盗窃后,再次给了杨某盗窃所得的1沓1元面值的原封100元及1枚男士铂金戒指。两次所收受的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74元。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仍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坦白认罪,并揭发费某实施盗窃的有关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自愿认罪,法庭遂作出以上判决以示惩戒。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