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小陇山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判处被告偿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3000元和司法鉴定费75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在天水市麦积区某村自家黄豆地边林子里安装4个自制铁丝猎套,猎捕、杀害野生动物2只。被告人将其中一只去掉内脏,另一只剥皮,去掉内脏、头和蹄子后,于2018年7月27日出售给贾某某(已判刑),获利552元。案发后,迫于法律的威慑,被告人主动到小陇山森林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遂进行立案侦查。经司法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一只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另一只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小麂,其猎杀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达53000元。案件移送后,经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以赵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小陇山林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小陇山林区法院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系初犯,综合自首等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是小陇山林区法院审结的首起涉野生动物的环资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宣判,既惩罚了罪犯,又对提高当地群众法制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