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1日上午9点30分,小陇山林区法院通过云上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电猫,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猪1只、小麂2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狩猎罪。由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法庭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付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500元和司法鉴定费75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传生态保护的重要性。
本案的警示意义:一是生态平衡离不开野生动物,人类的生存和自然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被告人非法猎杀的野猪、小麂等野生动物,虽然这些动物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样受法律保护。二是使用电猫捕猎对野生动物破坏性极大,容易导致一些野生动物的退化、灭绝和爆发性繁衍,可能造成生物圈的失调,甚至会导致整个生态链的破坏,威胁整个人类的生存,这个损失是永远无法挽回的,这些捕猎工具是法律所禁止的。三是本案被告人私自架设电猫(网)捕猎,裸露的铁丝极易产生火花而引发森林火灾、特别是安装布设位置为人畜经常活动地,给附近居民生产和生活带来重大隐患。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私设电网残害野生动物,因此致人触电身亡的例子也不在少数,教训是惨痛深刻的。希望广大群众对自然、对生命、对法律多一份敬畏,呼吁大家进一步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牢固树立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共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