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罗太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周志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人罗太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周志雄对被烧毁的354亩公益林地予以恢复原状,免费管护三年;如果二被告人不能自行恢复,判令由其赔偿恢复所需资金178440元。
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4日12时许,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周志雄雇佣罗太平在董志镇罗杭村上马咀沟底的工地彩钢房清理垃圾。罗太平清理完毕后焚烧垃圾,并将灰烬倾倒在彩钢房北侧空地,灰烬遇风引燃旁边荒草,火势随风迅速蔓延至罗杭村上马咀北坡、西坡、南坡及塬边苗圃地,致使大面积林地过火。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24.33公顷,合365亩,其中有林地316亩、宜林地38亩、合作社苗圃地11亩。
二、调解协议内容
(一)被告人罗太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周志雄于2019年11月前按庆阳市西峰区林业和草原局修复方案对罗杭村上马咀北坡、西坡、南坡补植复绿,并承担管护费用;
(二)如不能按期补植复绿,则被告人罗太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周志雄应承担植被恢复所需资金178440元。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的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联 系 人:李新强 民庭庭长
联系电话:0934-8471278
联系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朔州西路9号子午岭林区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