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祁连山林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由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杨旭某、杨志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各处罚金10000元;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80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初被告人杨旭某、杨志某兄弟二人携带钢丝扣、铁夹子等作案工具及褥子、面粉等生活用品,擅自进入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水自然保护站33林班227小班,布设钢丝扣37个、铁夹子2个。2018年11月底、2019年1月中旬,二被告两次沿着布设路线查看,共猎杀马麝6只(经鉴定,马麝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基准价值为每只3000元,整体价值为30000元,6只共计180000元),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被告在犯罪的同时,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秩序,破坏了自然保护区动物资源的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应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在侦查起诉阶段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法庭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此案的审理对于祁连山保护区的群众起到了积极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增强了群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为加大祁连山资源保护、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