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连山林区法院审结一起由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滥伐林木案。被告人赵某某以滥伐林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庭审现场)
2019年8月31日至9月2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购买天祝藏族自治县赛什斯镇阳屲村五户村民的杨树63棵,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张某某、喻某2人用油锯和装载机进行砍伐。经鉴定,砍伐林木的区域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古城保护站外围保护地带,树种为杨树,立木蓄积达16.6825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1月7日,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已触犯《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自愿承担生态环境被破坏造成的损失,并已缴纳保证金9236元,可酌定从轻处罚。合议庭认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更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故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根据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申请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根据相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滥伐林木的行为。若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10至20立方米就构成刑事犯罪,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该起案件的审理对辖区周边的群众起到了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同时也加深了当地民众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为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