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9)最高法执监393号裁定驳回了威海市金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依法维持我院对兰州银行科技支行与甘肃华宁东方贸易有限公司、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雪公司)、陈刚、葛昉、薛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果,一起长达四年的执行案件,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告兰州银行科技支行与被告甘肃华宁东方贸易有限公司、乐雪公司、陈刚、葛昉、薛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2017)甘执5号裁定,将该案指定我院执行。执行中,我院依法对4418.53平方米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案外人威海市金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以判决认定事实部分认定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只能对1000平方米范围内受偿的执行异议。我院以因无事实依据,其提出的异议请求不成立,裁定驳回,后该案经异议之诉、信访、省高院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监督程序,最终依旧维持我院执行结果。
该案的执行充分彰显了法律权威,践行了全面依法治国新战略思想,做到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