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5日上午,林区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朱永生诉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该案由本院院长李景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开明和审判员刘江林组成合议庭。
庭审现场
原告朱永生诉称,在我院一起执行案件中,根据其与被执行人丽园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其对被执行房屋应享有实际所有权。在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告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辩称,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在法院查封该房屋之后,原告在该房屋存在明显的权利限制的情况下仍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重大交易过程中的谨慎原则,存在相互串通的嫌疑。
庭审现场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原、被告诉辩主张,准确归纳双方争议焦点,指引双方代理律师围绕涉案房产是否进行查封,查封的效力如何;本案备案登记合同能否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整个庭审节奏紧凑、条理清晰,规范有序。
最后,考虑到本案的相关证据需进一步核实,合议庭宣布本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