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龙江林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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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江林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来源:白龙江林区法院 责任编辑:文/图 汪红艳/高红
发布时间:2020/7/1 14:36:18 阅读次数:2927

2020年6月30日,白龙江林区法院通过云上法庭审结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当日,因被告人杨某某在羁押,为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白龙江林区法院通过云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某在文县看守所通过云上法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梁某某、杜某某、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毛冠鹿、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杨某某、梁某某、杜某某、韩某某四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9000元(杨某某、梁某某、杜某某各承担30%,即2700元,共计8100元,韩某某承担10%,即900元);被告杨某某、梁某某、杜某某、韩某某四人在当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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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杜某某、韩某某以食用野生动物肉为目的,明知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为禁猎区,使用电网进行狩猎,猎杀野生动物毛冠鹿3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四被告人非法猎捕的3只野生动物毛冠鹿,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每只3000元。杨某某、梁某某、杜某某、韩某某四人非法猎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秩序,破坏了自然保护区动物资源的平衡,造成了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亦应对同一行为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疫情发生以来,因烂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案的审理既惩治此种犯罪行为,也为社会公众敲响了禁止捕杀野生动物的警钟,对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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