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陇山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康某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令被告承担生态补偿费用2540.11元。
审理查明:2018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康某在李某家里主持召开准备修庙会议,同年12月9日又组织梨某村和四某村两个村的村民在某寺召开关于修建财神殿会议,并就此事做了分工。2019年1月初,被告人康某组织梨某村各社负责人到肖某家里安排剁料之事,并对各社负责人谎称:“我已经和××林场联系好了(采伐林木),到梨某沟去剁料,不要到其他地方去。”会后,各社参会负责人按照被告人康某的安排,于2019年1月5日至7日组织各社村民携带油锯、斧头等工具分别到梨某沟46号林班15号小班,47号林班3、7、8号小班国有林地内共盗伐径级22-53厘米的青冈、松树等树木29棵,截成67根原木。经甘肃省小陇山林业调查规划院鉴定,盗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1.7823立方米。被告人康某到案后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自愿恢复生态承诺书》,并交纳修复费用保证金2540元。
经开庭审理,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