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连山林区法院在敦煌市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张某、张某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庭审现场)
由于辖区面积大,东西跨度长,异地审判成为祁连山林区法院审判工作的新常态。为确保疫情防控和案件审理顺利进行,法院多次与当地司法机关沟通协调,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并就疫情期间案件审理相关事项及被告人提押、隔离、核酸检测等事宜进行了协调沟通,周密部署,研究制定了详细可行的庭审预案和安保预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从田某(另案处理)处以每只600元的价格收购雪鸡19只,以每公斤15元价格收购西藏野驴肉制品87.8公斤,野牦牛肉制品1187.83公斤。之后,张某陆续向他人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雪鸡6只,自己食用1只。被告人张某华从张某处以600元的价格购买1只雪鸡用于自食,介绍他人从张某处以900元的价格购买2只雪鸡。此外,张某和张某华商量,张某将未出售的9只雪鸡通过班车带给张某华,让其帮忙出售。后来,张某得知非法猎杀者田某出事,又将252.63公斤野牦牛肉通过班车带给张某华,班车行至国道215线203公里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直至案发。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组织控辩双方开展了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庭审全程严谨规范、井然有序,既保证了法院审判的公开透明,也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践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
庭审结束后,立即进行了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同时邀请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发布意见,检察院对庭审质量、量刑尺度等相关问题给予了高度评价。
(审委会讨论案件)
祁连山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雪鸡(死体)19只,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藏野驴肉87.8公斤,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牦牛肉1187.83公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告人张某华购买1只雪鸡用于自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明知他人实施收购、出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犯罪活动而居间介绍,帮助被告人张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窝藏、转移、代为销售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雪鸡(死体)11只,野牦牛肉252.63公斤,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数罪并罚。综上,当庭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某华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千元。
(宣判现场)
本案的审结,显示了林区法院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类犯罪的坚定决心,同时也告诫广大群众,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心怀敬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疫情防控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