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审判新常态 疫情防控两不误

网站首页 » 案件快报

异地审判新常态 疫情防控两不误

--祁连山林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来源:祁连山林区法院 责任编辑:牛娟娟
发布时间:2020/8/25 14:46:37 阅读次数:4699

近日,祁连山林区法院在敦煌市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张、张某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图片1.png

(庭审现场)

由于辖区面积大,东西跨度长异地审判成为祁连山林区法院审判工作的新常态为确保疫情防控和案件审理顺利进行,法院多次与当地司法机关沟通协调,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并就疫情期间案件审理相关事项及被告人提押、隔离、核酸检测等事宜进行协调沟通,周密部署,研究制定详细可行的庭审预案和安保预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从田某(另案处理)处以每只600元的价格收购雪鸡19只,以每公斤15元价格收购西藏野驴肉制品87.8公斤,野牦牛肉制品1187.83公斤。之后,张某陆续向他人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雪鸡6只,自己食用1只。被告人张某华从张某处以600元的价格购买1只雪鸡用于自食,介绍他人从张某处以900元的价格购买2只雪鸡。此外,张某和张某华商量,张某将未出售的9只雪鸡通过班车带给张某华,让其帮忙出售。后来,张某得知非法猎杀者田某出事,又将252.63公斤野牦牛肉通过班车带给张某华,班车行至国道215线203公里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直至案发。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组织控辩双方开展了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庭审全程严谨规范、井然有序,既保证了法院审判的公开透明,也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践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

庭审结束后,立即进行了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同时邀请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发布意见,检察院对庭审质量、量刑尺度等相关问题给予了高度评价。

图片2.png

(审委会讨论案件)

祁连山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雪鸡(死体)19只,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藏野驴肉87.8公斤,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牦牛肉1187.83公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告人张华购买1只雪鸡用于自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明知他人实施收购、出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犯罪活动而居间介绍,帮助被告人张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窝藏、转移、代为销售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雪鸡(死体)11只,野牦牛肉252.63公斤,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数罪并罚。综上,当庭判决被告人张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元;被告人张华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千元。

图片3.png

(宣判现场)

本案的审结,显示了林区法院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类犯罪的坚定决心,同时也告诫广大群众,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心怀敬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疫情防控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