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龙江林区法院首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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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江林区法院首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来源:白龙江林区法院 责任编辑:文/图 汪红艳/吴向婷
发布时间:2020/9/25 15:19:39 阅读次数:29453

2020924日,白龙江林区法院通过云上法庭审结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由于被告人路途不便以及疫情防控等因素,被告人在文县通过云上法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证据确实、充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并按照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生态监测和林业调查规划院白水江调查队设计的《陶某某盗挖红豆杉破坏林业资源案生态恢复方案》进行原地(白水江生态建设局中路河林场47林班21小班内)补种云杉苗木20株恢复植被,不能自行原地补种树木的承担补种树木费用15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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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陶某某到文县中寨镇大海村偏沟挖草药途中,在白水江生态建设局中路河林场47林班21小班内,用镢头挖取3株红豆杉装入尼龙袋中,在村里被白水江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采挖的3株红豆杉隶属于红豆杉科红豆杉属,属于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国有林区非法采伐红豆杉3株,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陶某某在国有林区采伐红豆杉的行为侵害了林区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亦应对同一行为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陶某某认罪认罚,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生态环境属于典型的公共资源,本案所涉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在依法追究被告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增加了违法犯罪成本,加大了惩处力度,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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