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区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提起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是林区中院首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7日,被告刘某某、张某某携带电网、钳子等作案工具,驾驶车辆擅自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丰自然保护站实验区陶丰村老村部内,使用电网非法猎捕、杀害1只野生动物,15只野免。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猎杀的野生动物为猞猁,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7500元/只;猎杀的野兔,经张掖市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野兔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80元/只。
为充分发挥保护野生动物的司法导向作用,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社会效果,林区中院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环资类纠纷认定法律事实技术性较强的特征,抽取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中,法庭主持双方进行了逐一质证、答辩,充分保障了被告的诉讼权利。
经依法开庭审理,林区中院当庭宣判,判令被告刘某某、张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700元(二人各承担435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以自身行为为反面典型,宣传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庭审结束后,二被告也明确表示愿意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以自身行为警示公众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保护、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林区中院将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以公正裁判回应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