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30日,洮河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马某甲、马某乙、牛某某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三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马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自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后的我院首例判决。
2020年9月,被告人牛某某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住宅附近,以驯养为目的,从一名陌生人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苍鹰活体一只。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牛某某在广河县三甲集镇环岛路附近,将非法收购的一只苍鹰出售给被告人马某乙,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马某乙又将在牛某某处非法收购的苍鹰出售给被告人马某甲,2020年12月11日12时许,甘肃省森林公安局太子山分局侦查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被告人马某甲在其住宅附近抓着一只苍鹰准备去杨家沟喂食,被侦查人员现场抓获。2021年1月4日,太子山分局将活体苍鹰在确定达到放归条件后在甘肃太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药水林区放生。
众所周知,人类和生态系统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生物靠生物链联系在一起,相互依赖而共存共亡,保护了生物的多样性,就保护了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石。所以,我们人类应该努力维护生态系统的和谐与平衡,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更要加强保护,要遵守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不能随意收购和出售野生动物,有买卖就会有杀害,而过度的猎捕和杀害就会导致生物链的失衡,就会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美丽家园。三被告人在今天的法庭上接受审判,汲取了教训,在以后的生活中会做一名遵法守法、保护野生动物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