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河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在冶力关人民法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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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河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在冶力关人民法庭开庭


来源:洮河林区法院 责任编辑: 文/图 魏晓霞
发布时间:2021/8/12 9:42:38 阅读次数:2022

2021年8月5日至6日,洮河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冶力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这是自2017年冶力关人民法庭首次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被告人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及被告人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基本案情及审理情况: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在犯罪后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马某某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7030元,可以从轻处罚。广河县司法局、广河县城关司法所、固原市原州区司法局、张易司法所均同意对被告人马某某、袁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703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华为nova5pro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扣押的ipone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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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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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这两起案件,一被告人为宁夏固原市人,一被告人为临夏广河县人,均远离洮河林区法院所在地,而接近冶力关人民法庭,院领导及主审法官对减少当事人诉累及疫情防控、普法宣传等几方面进行了综合考量,克服重重困难,启用了冶力关人民法庭,在临时租用的办公场所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两起案件的异地顺利开庭,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做到了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充分发挥了人民法庭的作用。在今后的审判执行工作中,洮河林区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探索创新,尽全力完成法庭软硬件配备,充分发挥好“保护生态”“司法为民”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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