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 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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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 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来源:林区中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2/8/16 14:26:07 阅读次数:2855

    第一部分  部门概括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九、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十、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括

一、部门职责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所辖洮河、白龙江、小陇山、祁连山、子午岭五个林区法院,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垂直管理。主要职能是: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安全和危害林区社会秩序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承担着所辖林区普法宣传教育主要工作任务。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深入开展“队伍建设年”等专项活动,认真抓好执法办案,全力维护司法公正,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内设机构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内设政治部、纪检监察室、办公室、行政庭、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执行庭、审监庭、法警支队10个部门。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三级预算单位5个,分别为祁连山林区法院、小陇山林区法院、白龙江林区法院、洮河林区法院、子午岭林区法院。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无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三)直属事业单位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无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甘肃省林区两级法院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故表八、表九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支总计9,304.89万元。收支较上年决算数增加527.78万元,增长6.01%,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标准增加,基层院“两庭建设”资金增加,财政拨款收入增加。(本部分的收入总计包括收入合计7,306.45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998.44万元,支出总计包括本年支出合计6,214.75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3,090.14万元。)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入合计7,306.45万元,比上年增加791.4万元,增长12.15%,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标准增加,基层院“两庭建设”资金增加,财政拨款收入增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306.45元,占100%。此外,2021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1,998.44万元。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本年支出合计6,214.75万元,比上年减少591.6万元,下降8.69%,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影响,本年度部分资金未形成支出。其中:基本支出2,955.46万元,占42.73%;项目支出3,259.30万元,占57.27%。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9,304.89万元。与2020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527.78万元,增长6.01%,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标准增加,基层院“两庭建设”资金增加,财政拨款收入增加,支出相应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214.75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591.6万元,下降8.69%。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影响,本年度部分资金未形成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6,412.67万元,支出决算数5,829.7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0.9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影响,本年度部分资金未形成支出。

2.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年初预算数165.78万元,支出决算数163.6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6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有退休人员,实际支出小于预算数。

3.卫生健康支出年初预算数106.98万元,支出决算数106.9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9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有退休人员,实际支出小于预算数。

4.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数114.49万元,支出决算数114.4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相符。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955.4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647.5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09.06万元,下降3.96%,主要原因本年度退休人员较多,人员经费有所减少。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项目。公用经费307.8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71.45万元,下降35.77%。主要原因一是受疫情影响,部分资金未形成支出。二是单位按照财政过“紧日子”要求,压缩公用经费,在办公费、水费、电费、差旅费等方面节约支出。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139.12万元,支出决算数81.2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数的58.4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一是受疫情影响,本年度部分资金未形成支出。二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大幅节约。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用年初预算数6.00万元,支出决算数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由于疫情原因,当年未形成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数120.27万元,支出决算数73.6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1.2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林区两级院按照财政“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按规定控制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和购置。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年初预算数25万元,支出决算数24.98万元, 完成年初预算的99.92%,本年度林区中院购置执法执勤用车一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数95.27万元,支出决算数48.6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1.09%,决算数小于预算。主要原因一是受疫情影响,本年度出差次数减少,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用相应减少。二是按照财政“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按规定控制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和购置。

3.公务接待费年初预算数12.85万元,支出决算数7.6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9.3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一是受疫情影响公务接待活动减少;二是从严格审批公务接待费用,大力压减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实物量情况

2021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1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国内公务接待110批次538人,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21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92.74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04.37万元,下降26.28%,主要原因是本单位坚持按照过“紧日子”要求,在办公费、水费、电费、差旅费等方面节约支出。

其中:本年度会议费支出0.6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0.17万元,增长33.33%。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基层法院主持召开“四长”联席会议,相关费用有所增加。

本年度培训费支出8.6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3.14万元,下降60.36%,主要原因一是受疫情影响,取消部分培训,二是林区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压减培训费支出。

九、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21年度林区两级法院政府采购支出合计0.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十、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林区两级法院共有车辆11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林区两级法院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21年度林区两级法院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

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林区两级法院共有项目18个,涉及资金1,469.6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

从评价情况来看,林区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2021年度绩效自评工作总体评级为“优”。

(二)绩效自评结果

1.绩效目标自评表

(1)办案业务费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确保本年度我部门审判办案和执行工作顺利完成,各类案件结案率达95%以上。项目全年预算数为435.62万元,执行数为434.27万元,完成预算的99.69%。主要产出和效果:主要用于案件调查、取证、调解、审判、合议、裁判、再审、执行等办案相关的业务费用,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制、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达到在每一个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确保本年度受理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主要为办案业务费在保障审判、办案、执行主业时尚有经费支出列报科目科学性不足。下一步改进措施:贯彻过“紧日子”的精神,确保各项开支有所压减。

(2)物业费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确保了2021年度本单位审判机关的正常运行。项目全年预算数为62万元,执行数为47.7万元,完成预算的76.94%。主要产出和效果:案件审判能够顺利开展,工作环境得到改善,确保审判办案场所的安全,保障法院工作正常运转。发现的问题及原因: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较为笼统。下一步改进措施:年初制定本单位与相关物业公司服务范围时,制定更为精准的物业服务范围。

(3)全省法院业务费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确保本年度我单位审判办案和执行工作顺利完成,各类案件结案率达95%以上。项目全年预算数为629万元,执行数为410.48万元,完成预算的65.26%。主要产出和效果:主要用于办公办案、扶贫等相关的业务费用,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制、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达到在每一个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确保本年度受理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主要为全省法院业务费在保障办公、审判、办案、执行、扶贫主业时尚有经费支出列报科目科学性不足。下一步改进措施:贯彻过“紧日子”的精神,确保各项开支有所压减。

(4)法庭运维费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总体完成情况为合格,主要用于法庭办公费、日常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日常维修(护)等费用,改善了基层人民法庭办案办公条件。项目全年预算数为8万元,执行数为8万元,完成预算的100%。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保障了我院基层法庭工作的正常运转,改善了基层人民法庭办公办案条件;二是为辖区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司法坏境。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因辖区点多面广,设立基层人民法庭偏远,管理待规范,相关制度及设施还需完善。下一步改进措施,提升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加强对基层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修缮。

(5)房屋租赁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总体完成情况为合格,办公用房租赁费项目全年预算数307万元,全年执行数306.03万元,预算执行率99.68%。办公用房租赁费共设产出、效益、满意度3个一级指标,自评结果为“优”。

(三)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林区两级法院本年度无重点绩效评价。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等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特此说明。


附件1-甘肃省林区两级法院2021年决算公开表(汇总).xls

附件2-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2021年预算执行绩效自评报表(汇总).xlsx

附件3-2021年度白龙江林区法院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自评报告.pdf

附件3-2021年度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自评报告.pdf

附件3-2021年度祁连山林区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自评报告.pdf

附件3- 2021年度洮河林区法院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pdf

附件3-2021年度小陇山林区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自评报告.pdf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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