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上午,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响起,一起失火案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在祁连山林区法院皇城巡回办案点公开开庭审理,当地村民50余人参与旁听。
(庭审现场)
2024年2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营河自然保护站东滩资源管护站辖区大柏树沟一带草场上放牧时,携带火源进入自然保护区,并在放牧时吸烟,将未完全熄灭的烟头丢弃后离开现场,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草地和灌木林被烧毁。经鉴定,此次过火区域面积92.72亩,涉案火灾共造成经济损失40124元。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因过失而引起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92.72亩,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救火,多方联系他人帮助灭火,并主动向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40124元,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等情节,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可以从轻处罚,当庭宣判被告人孙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现场)
被告人孙某某在最后陈述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我深深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深深懊悔不已,以后做事一定三思而后行,对待一切事情都要仔细认真不得有一半点马虎,我真诚的接受法律对我的审判,我也愿意接受处罚。”
宣判结束后,法官开展以案说法,告诫旁听群众切勿因一时疏忽大意而触碰到法律红线,本案中孙某某就是因为吸烟后随意丢弃烟头引发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枝繁叶茂逾百年,化为灰烬一瞬间,春季气候干旱,降水少,多大风天气,草木干燥容易燃烧,是森林火灾易发高发期,而且清明节将至,春耕生产、踏青旅游、民俗祭祀等野外用火增多,一次疏忽、一个侥幸、一颗烟头、一点火星,都有可能引发火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人身财产损失,防火责任重于泰山。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时刻要以本案孙某某的错误行为为警醒,时刻保持森林草原防灭火的警钟长鸣,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规定,在生产生活、烧香祭祀时注意用火安全,严防火灾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