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农历2月份,付某某为防止自家玉米地被野猪毁坏,遂购买高压包及导线、铁丝、签子等组装成“电猫”。自同年农历3月份开始,在平凉市崆峒区麻武乡自家玉米地畔布设“电猫”,期间捕获野猪、狍子和蒙古兔。王某某明知付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仍积极帮助并一起将捕获的野生动物肉块抬运回家。
2024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付某某、王某某已出售的狍肉和野猪肉。经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野生动物检材进行鉴定,结论为:现场查获和付某某家搜查扣押的疑似野生动物肉块经鉴定为狍肉、蒙古兔肉(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和野猪肉。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子林检刑诉[20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并向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替代性修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法律》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本案中,因案涉狍、蒙古兔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维持区域食物链稳定、促进种植传播、调控植被结构等生态功能,其种群损失将直接破坏生物多样性,损害太统-崆峒山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屏障功能,削弱碳汇能力、水土保持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为树立绿色司法理念,加大水土保持碳汇司法适用力度,进一步拓宽“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司法转化。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自愿通过购买碳汇的方式履行生态替代修复责任。鉴于付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生态补偿责任,子午岭林区法院当庭进行了宣判,酌情从轻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替代性修复的作用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因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其恢复原状,对受损害的环境进行全面恢复和治理,以期达到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公众环境权益的目的。由于本案的非法狩猎行为,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群生态被破坏,这种破坏具有不可逆性,因此法律规定了替代性修复方式。对替代性修复的可行性,本案由福建省森林碳计量技术开发应用工程研究中心出具了专家意见书。
碳汇替代性修复的意义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中引入碳交易作为生态修复手段。碳汇替代赔偿解决了传统修复方式周期长、维护难问题,同时通过量化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实现生态价值补偿,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入社会资本,推动黄河流域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双规并行,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本案中提出的碳汇替代修复方式,最大程度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找到了公益保护的“最优解”。本案是子午岭林区法院探索碳汇替代修复方式第一案,开拓了生态环境修复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