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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嘴猎“精灵” 法纪必严惩

——祁连山林区法院审结一起猎杀岩羊案

来源:祁连山林区法院 作者:综合审判庭 责任编辑:林区中院 发布时间:2025/12/12 9:16:0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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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10日,祁连山林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猎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岩羊案。被告人王某因贪图口腹之欲,非法猎捕、杀害岩羊2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其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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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尝鲜”之举触碰法律红线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以食用为目的,在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猎杀岩羊两只,将岩羊死体装车运回家的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岩羊,其对维系高山生态系统平衡、保障生物多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与科学价值。

岩羊被誉为“岩壁上的精灵”,擅长在悬崖峭壁间攀爬,是维系高山生态系统平衡的关键物种,其种群数量的稳定对生态链完整至关重要。法院审理认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法律严格保护,被告人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忏悔:无知侥幸终酿苦果

      “以为只是打两只羊尝尝鲜,没想到触犯了刑法,不仅要坐牢还要赔钱,真是追悔莫及。”庭审现场,被告人王某满脸懊悔,声音里满是自责与悔恨,坦言自己以前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一知半解,既不清楚岩羊是受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也忽视了祁连山保护区的生态保护红线,总抱着“没人发现”的侥幸心理贸然行事,最终亲手酿成大错。然而,法律面前无侥幸,生态保护有底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王某因一时嘴馋,猎杀了两只“岩壁精灵”,不仅破坏了高山生态的平衡,还触犯了刑法——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身陷囹圄,又要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弥补环境损失。所谓的“尝鲜”,最终变成了“尝苦果”,这样的教训足以警醒每一个人。

      案例警示:拒食野味莫存侥幸

      此案的判决再次敲响生态保护警钟:野生动物绝非可随意猎食的“盘中餐”,而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以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但仍有部分群众法治意识淡薄,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误以为“少量猎捕、自己食用”不会被发现和查处,最终以身试法,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