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2017年12月5日,白龙江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由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等八人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包庇罪一案。该案由小陇山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至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2月27日,白龙江林区法院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没收野生动物死体1004只(其中斑羚3只、鬣羚2只)、赤麂皮21张;对其余七名被告依法做出了不等刑期的有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2008年以来,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无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收购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及制品出售获取暴利,出售野生动物交易价为377364.00元,并在其冷库中查获野生动物尸体(10.76吨)691只、赤麂皮21张,涉案野生动物共14种。在非法经营中,其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羚3只、鬣羚2只,非法收购熊油(带黑熊头3个)400余斤后出售。
被告人杨某于2016年11月4日以12.2万元价格收购张某某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野猪、野兔、赤麂、猪獾、狗獾共5种313只,重4572公斤。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发三次到凤县非法猎捕野猪、獾、黄麂等“三有”野生动物39只,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六次到凤县,安装猎套50多个,猎捕麂、野猪、果子狸、野兔、大王蛇、獾等“三有”野生动物45只,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黄某塘三次到凤县,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在林区安装猎套30多个(其中铁夹子3个)猎捕“三有”野生动物20只,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
被告人张某宝、赵某、王某为了开脱被告人张某某罪责、逃避法律责任,合谋伪造了相关证件。
被告人张某某等八人非法经营猎捕野生动物案发生在甘陕交界地带的林区,案发后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轰动,影响极为恶劣,多家媒体及网络进行关注报道,白龙江林区法院受理后,以十九大生态文明建设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法院梁院长指示和林区法院院长会议精神,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林区法院司法职能,主动担当,主动作为,本案的审结既是白龙江林区法院更名挂牌后深入贯彻落实司法改革精神的生动实践,又是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具体体现,对促进全林区乃至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恢复,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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