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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党史践行初心使命 履职能司法为民办实事

来源:小陇山林区法院 作者:文/魏正武 责任编辑:林区中院 发布时间:2021/4/30 10:42: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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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小陇山林区法院立足工作实际,把学党史、悟思想和查短板、补弱项,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有机结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切实把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的成果转化成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近日,小陇山林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促进企业经营发展办了一件好事、实事。

本次调解的案件案情较为特殊,原告(反诉被告)兰州某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辖区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旅游项目开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先期由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1月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向省法院提出上诉,省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中院进行了再审,后经省法院指定由小陇山林区法院审理。小陇山林区法院于20206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属重大敏感案件,案件缘由是由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旅游项目开发合同因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按照中央环保整治政策要求中断合同履行,为此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案涉环保整治,政策性强,双方当事人地位特殊,被告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即自然保护局,原告一方为私营企业,且诉讼标的较大,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达786多万元,职工群众及社会关注度高。为办好该案,承办法官做了大量工作,认真阅读案卷,深入研究案情,多次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并先后两次赴省林草局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由于原始标的物因环保整治已经拆除灭失,原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损失鉴定报告因故无法采用,对案件审理带来了巨大障碍。在此情况下,既要确保作为被告一方的自然保护局不能因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责任而导致国有资金额外流失,又要保护私有企业合法权益及企业生存和发展,办案法官必须要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国有利益与企业权益保护双赢的目标。对此,小陇山林区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主动作为,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充分沟通,进行有关法律释明,最终,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且赔偿数额与实际造成损失之间最为接近,既确保国有利益,又维护了企业正当权益,赢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