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看看部分案例吧!
案件一 庭审现场
2024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支,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缴纳生态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二庭审现场
2025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为食用野生动物约同村柳某晚上一同去狩猎,当晚22时许,二人沿着桃花坪方向(甘肃省小陇山林业保护中心东岔林场国有林地)狩猎,被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小陇山分局东岔派出所巡查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持有的枪支为非制式,能够发射射钉弹,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当庭认罪悔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三 庭审现场
2024年12月9日凌晨零时,被告人张某某在董干公路“三道线”附近时开枪射杀野生动物一只,途中被小陇山分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猎杀的野生动物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天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枝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补偿金,确有悔罪表现。小陇山林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上述案件宣判后,各案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此次集中审判,是小陇山林区法院对“轻刑快判、轻罪快审”模式的一次积极探索,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惩处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更以真实案例为社会公众敲响警钟。同时以惩罚和教育并重,在追究被告人刑责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修复,以缴纳生态补偿金的方式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法官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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