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份,尕某某力为修建房屋,进入迭部林业局电尕林场管护区内,盗伐国有林木油松5棵,截成20根原木运至家中院内存放。8月中旬,尕某某力将其中盗伐的7件原木拉到迭部县电尕镇一木材加工厂,制成板子84片。
法院审理中,鉴于尕某某力系自首,犯罪性质较轻,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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