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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方恨晚 积极退赃免刑罚

来源:舟曲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刘彩霞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5/4/10 5:03:2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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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9日,舟曲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某贪污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贪污款7829.5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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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至2012年期间,身为迭部林业局职工医院出纳的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假手段11次报销差旅费5959.50元、燃料费1870.00元,共计虚报7829.50元,据为己有。

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假报销差旅费、燃料费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7829.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当庭自愿认罪,回归社会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