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承办人走访涉案现场
现场勘察
背靠背调解
近日,小陇山林区法院经过多次协调磋商,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及时有效化解双方矛盾,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4年12月10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一份矿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某以每吨700元的价格从刘某处购买湿重5000吨的矿石,货物总价350万元,陈某在付款超过170万元之日起5日内,刘某将矿石交付给陈某。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了货款,但刘某却迟迟未履行交货义务,陈某多次催促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梳理,发现案件调解的可能性极大,遂在电话中征求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但因此前刘某长时间未能交付货物,致使双方之间失去信任,陈某称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不同意调解。案件初步调解遇阻后,承办法官决定先开庭审理,待查明刘某没有交付矿石的原因后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庭审发现,案外人某矿业公司作为刘某的合伙人,因拖欠当地村民的劳务费,开采出的矿石被村民留置,因此才导致刘某出卖给陈某的矿石未能按期交付。在找到案件的症结后,承办法官决定先从拖欠当地村民劳务费的事情着手,逐一化解矛盾。经过与当地村民的沟通了解,村民们表示只要付清拖欠的劳务费,便不再留置矿石。陈某也表示,其愿意垫付拖欠村民的劳务费,待交付矿石时再将垫付款折算为矿石。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多方协调和积极促推下,陈某与刘某就矿石交付事宜达成协议,双方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近年来,随着天水市辖区内涉环境资源案件调整至小陇山林区法院集中管辖,小陇山林区法院已审理了多起涉矿类案件以及由此衍生的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伙纠纷等民事案件。民事涉矿纠纷案件具有涉案标的高、法律关系复杂、利益冲突大、外界干扰多及审理周期长等典型特点。此案的调解为小陇山林区法院审理涉矿类案件提供了新思路、开拓了新方法,解决了新难题。法官通过查找问题根源解决案外纷争,避免了因一判了之而产生的“一案结而多案生”问题,践行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和“马锡五审判方式”。
下一步,小陇山林区法院将持续在涉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审判中运用和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和“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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