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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发布全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林区中院 作者:政治部 责任编辑:林区中院 发布时间:2025/8/15 10:16:1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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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展示2024年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甘肃模式”优化升级后,全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全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绿色发展方面的工作成效,总结环境资源审判经验,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从全省集中管辖法院自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审结的环境资源审判案件中,选出10件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予以发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坚定服务国家战略。始终将服务党中央决策部署与国家重大战略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着力点,紧紧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以及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心任务,依法公正审理了一批环境资源案件,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重点生态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如在案例一、案例五和案例六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刑事司法打击、震慑、预防、教育的功能,依法严惩污染环境和在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等重点生态敏感区域内实施的环境资源犯罪,体现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在案例八中,人民法院从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的大局出发,在依法对案涉行政行为的程序进行审查并认定违法的同时,支持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设施,保障了河道行洪和岸堤安全,坚决守护黄河安澜。

二、强化生态环境修复。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相结合,依法统筹适用刑事和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促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恢复。如在案例三中,人民法院将违法行为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实际行动,作为认罪悔罪情节在定罪量刑中予以充分考虑,既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树立了鲜明的生态修复导向;在案例四中,对于被告人因非法采矿损毁耕地的情形,人民法院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依法责令其承担恢复治理费用;在案例六中,人民法院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因自然保护地生态服务功能永久性损害所造成的损失,专项用于生态修复,实现了对受损生态价值的合理补偿;在案例二、案例七中,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方式,分别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指定区域补植同类林木,以及对因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形成的盗洞进行回填等,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和古生物化石资源。

三、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注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如在案例九中,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碳排放交易纠纷案件,通过对案涉碳排放交易中“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因素的审查,合理分配了交易风险,维护了良好的碳交易市场秩序,为实现国家“双碳”目标,服务和保障法治化碳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在案例十中,人民法院运用“法院调解+技改抵扣”方式,在实现案涉企业罚当其责的前提下,积极助力企业减负松绑、低碳发展,实现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下一步,全省集中管辖法院将继续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做深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找准保护环境和服务发展之间的平衡点,统筹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着力维护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为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例


一、张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二、索某、拉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闫某某、石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四、某建材厂、某源公司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马某等人破坏自然保护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王某某等四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罗某某等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雒某某诉某市水务局、某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及行政复议案

九、某咨询公司与某水电公司合同纠纷案

十、某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某热力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张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为谋取利益,将某再生资源公司等三家企业产生的390吨有毒废水分13次跨域偷运至兰州市某地,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倾倒在沙坑、雨水收集口等处,造成当地环境及大气严重污染,对周边群众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导致产生高昂的环境治理处置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后,张某某等人提起上诉。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等八人三年至六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并责令赔偿处置有毒废水费用128万余元。


 【典型意义】


兰州市某地位于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和内蒙古高原交汇处,是西北地区重要的生态过渡带,其生态环境直接影响黄河中上游的生态安全,尤其是对兰州及下游地区空气质量、水源保护具有屏障作用。本案被告人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利益诱惑面前铤而走险,将有毒工业废水跨域偷运、偷排,造成土壤和水体污染,对周边群众的生命健康及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案件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随意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零容忍”,对潜在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警示和引领社会公众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协力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索某、拉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索某找到拉某,二人共谋后前往某林场内砍伐林木,共砍伐树木25棵,制成木材63根,以9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贡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伐林木树种为青海云杉,总材积19.14立方米,活立木蓄积为24.83立方米。


【裁判结果】


洮河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索某、拉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令二被告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在指定区域补种同类林木125棵,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3年,保证成活率85%以上。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被称为地球的“绿肺”,具有调节气候、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等重要的生态价值,必须严格保护。案涉林场位于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地,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是国家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对维护甘南高原生态平衡,提高黄河源区水源涵养能力意义重大。本案中,被告人违反森林管理法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悔过,积极补植复绿,人民法院从轻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在判决中对林木补植数量、管护时间、成活率等内容予以明确,充分体现了修复为主的现代生态环境司法理念。


三、闫某某、石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闫某某、石某某二人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垦国有林地53.27亩种植经济作物,致使地上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案件侦查过程中,二人以栽植梭梭的方式主动对被破坏地块进行补植修复并通过林业部门的验收。二审期间,二被告人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15862元。


【裁判结果】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闫某某、石某某提起上诉。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非法开垦国有林地种植经济作物,数量较大,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案涉行为未破坏林地种植条件等因素,分别判处二被告人单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案涉区域位于巴丹吉林和腾格里沙漠之间,是阻止两大沙漠合拢、捍卫河西走廊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也是事关打赢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的关键区域。本案充分考量案涉地所处的特殊生态区位,全面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严格追究行为人损毁原有植被、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责任,又对其积极补植补造受损植被的情节在量刑上予以适当考虑,在划定“生态红线即是法律红线”刚性边界的同时,传递出“悔改可期、纠错能容”的治理温度,体现司法机关在践行最严密法治司法实践中“守底线”与“促治理”的双重担当。


四、某建材厂、某源公司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某建材厂、某源公司超出采矿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砂,经鉴定,非法采砂涉及土地面积267.67亩,开采出的矿产品价值1346.36万元,致使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损毁,产生恢复治理费用357.46万元、补充性恢复费用19.70万元。


【裁判结果】


临夏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源公司、某建材厂实施的非法采矿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违法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致使耕地资源受到严重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终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企业负责人曹某等人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判处某源公司、某建材厂罚金各100万元,并责令赔偿恢复治理费用。


【典型意义】


案涉区域为黄河上游干支流治理的枢纽,既是黄河上游主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也是刘家峡库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承载着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的双重功能,对于黄河上游水源安全、中下游水沙调节、灾害防控具有重要影响。本案裁判在严密法网的同时,体现了生态保护理念从重在治罪向重在治理的转变,同时全面追赃挽损,不让犯罪分子因犯罪而获利,有力保障了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五、马某等人破坏自然保护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10月和2023年6月至7月间,马某等人分两次驾驶大型机械设备进入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钓鱼沟一带盗采砂金,并在保护区内违规搭建生活设施、烧火做饭、丢弃垃圾、倾倒废弃机油污染土壤和水体,致使400余亩自然保护地地表植被、冻土层受到严重破坏,保护地景观原真性损坏严重,生态服务功能永久性丧失,给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失。


【裁判结果】


祁连山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依法判处马某等九人一年至四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各被告人赔偿因违法行为导致生态服务功能永久性损害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定罪量刑部分,对民事部分予以改判。


【典型意义】


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处青藏高原北缘,平均海拔3600米,是我国西部生态安全格局中不可或缺的关键区域。人民法院坚决落实最严密法治要求,以“零容忍”态度对破坏自然保护地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同时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贯彻始终,判令行为人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以“刑事制裁+生态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有效维护青藏高原的生态平衡。该案的成功审理,对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六、王某某等四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11月间,王某某等四人在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用非法改装的射钉枪猎杀四川羚牛(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只、小麂(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1只。


【裁判结果】


白龙江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四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四川羚牛,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各被告人二年十一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在当地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国家公园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生态空间,是自然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本案案发地在大熊猫国家公园白水江片区的核心区域,白龙江林区法院在依法打击危害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的犯罪行为的同时,判令侵权人承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以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加大了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有力震慑了潜在违法行为的发生,践行了“打击+修复+预防”三者并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彰显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依法坚决护航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的态度和决心。


七、罗某某等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自2023年1月开始,罗某某等人盗掘“龙骨”化石出售牟利,同年6月23日盗掘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龙骨”化石22.45千克。经鉴定,案涉化石年代为晚中新世,均为国家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对古脊椎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等具有科学价值。经查,罗某某等人盗掘化石销售获利共计131264元。


【裁判结果】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等人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罗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合计86265元;同时判令罗某某等人对盗洞进行修复回填,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


“龙骨”是古代大型哺乳类动物象类、三趾马类、犀类、鹿类、牛类等骨骼的化石,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盗掘“龙骨”化石会严重破坏古脊椎动物化石保存的完整性,改变化石原有的保存环境,影响相应的科学研究,此外还会破坏当地林草资源,加剧水土流失,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修复方案对盗洞进行覆土回填,避免古脊椎动物化石自然遗迹外露氧化,实现了惩戒犯罪与环境修复的协调统一。该案的成功审理,彰显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动物化石保护中的指引作用,提高了当地群众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意识,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八、雒某某诉某市水务局、某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某市水务局以雒某某所有的案涉趸船未办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手续,长期停靠于黄河河道内,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为由,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雒某某自行拆除该艘趸船,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雒某某对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决定复议维持。雒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市水务局作出的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但撤销该限期拆除通知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确认违法。遂判决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某市水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安澜事关国泰民安。案涉趸船未经批准建造,存在防洪隐患,在极端天气下极有可能危及下游人员、桥梁或其他设施安全,水行政主管机关对其进行清理,是维护黄河河道安全、加强黄河治理的客观需要。本案中,两审法院坚持从大局出发,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置于优先位置,妥善把握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在依法确认案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支持行政机关有效排除行洪隐患,切实防止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发生,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九、某咨询公司与某水电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30日,某咨询公司与某水电公司签订《开发及出售协议》,约定某水电公司委托某咨询公司按照国际核证自愿减排标准进行碳排放开发工作,某咨询公司以固定单价购买80万吨以内的减排量,80万吨以外的减排量由某咨询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某水电公司按成交额的9.8%向某咨询公司支付服务费。为保证协议的顺利履行,某咨询公司向某水电公司支付97万元履约保证金。上述协议签订后,某咨询公司未按协议约定购买80万吨减排量,亦未完成80万吨以外减排量的销售工作,双方遂发生纠纷,某咨询公司向某水电公司发函同意以97万元履约保证金为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此后,某咨询公司以俄乌战争爆发导致国际碳排放价格严重下跌,该合同履行存在“情势变更”情形为由,要求某水电公司返还上述97万元履约保证金,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情势变更系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本案双方签订合同时,俄乌战争已经爆发,国际碳排放价格已经出现了明显下跌,在此情况下,某咨询公司仍同意以固定价格购买80万吨以内的减排量,该情形系其对国际碳排放价格作出判断后自担商业风险的行为,不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故依据合同约定、某咨询公司的违约情形及其作出的赔偿承诺,判决驳回某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二审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水电站碳排放开发及销售合同引起的民事纠纷,系我省首例碳排放交易纠纷案件。碳排放交易是通过市场化手段将“看不见的减排”转化为可交易的资产,在落实国家“双碳”战略中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交易需求。但碳排放交易价格受政策、宏观经济、能源价格、市场机制、国际形势等多方因素影响,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阶段性波动或调整。因此,在碳排放交易合同案件中构建公平的交易规则与合理分配风险十分必要。本案中,两审法院通过准确认定情势变更的构成要素,合理划分双方责任,防止简单以“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导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依法维护了良好的碳交易市场秩序,为助力国家“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十、某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热力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热力公司城西和城北新区集中供热站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超标排放,经鉴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08265.76元。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热力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人民检察院经立案审查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热力公司承担因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相应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


【诉讼结果】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某热力公司在超标排放污染物后,积极投入资金100余万元实施燃煤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以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且因该项目实施造成该公司资金紧张,无力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经依法组织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以其实施的西城区供热站45MW燃煤锅炉烟气超低排放项目改造费用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08265.76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从保护生态环境、激励企业改进污染防治技术、促进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的目的出发,灵活运用“法院调解+技改抵扣”方式,以其实施的燃煤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投入抵扣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在实现罚当其责的同时,积极助力企业减负松绑、低碳发展,实现了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