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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观赏采挖兰草 触刑律追悔莫及

来源:小陇山林区法院 作者:文/王海兴 责任编辑:林区中院 发布时间:2025/9/4 16:41:4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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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很后悔采挖兰草,要是知道采挖兰草是犯罪,我是万万不会去挖的”,庭审中被告人周某悔恨地说。

   近日,小陇山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被告人周某因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8日,被告人周某以栽种观赏为目的,使用镢头在甘肃省小陇山林业保护中心严坪林场大河森林经营管理所国有林地内擅自采挖野生春兰,于2025年3月30日携带兰草前往陕西省宝鸡市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周某采挖的野生春兰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保护植物。案发后,春兰已经被公安机关栽种回非法采挖地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运输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春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野生兰草对保持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它们不仅是自然界的美丽点缀,更是生态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同时,野生兰草还具有潜在价值,是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它们,就是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也是保护我们的未来。本案中周某以一己之私,破坏野生植物资源,不仅对濒危物种的生存造成了威胁,还严重破坏了地区生态平衡。该起案件的审判,依法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小陇山林区法院依法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为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甘肃、促进绿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