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3日至1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承办的“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的规定”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解读和毒品犯罪疑难案件审理培训班在兰州举行,我院选派党组成员、刑庭庭长金红学、刑庭审判员谢艳玲参加了此次培训。
本次培训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具体组织实施。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周锋同志,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马岩、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刘静坤博士莅临授课。林区中院及所属四个基层法院均选派人员参加了学习。全省法院系统、检察系统约有200多人参加了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周锋庭长结合多年来在刑事审判审判工作方面的经验,尤其是发生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冤错案件审判中的沉痛教训,以《刑事审判中审查认定证据若干问题》为题,从遵守证据裁判,坚持疑罪从无,关于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司法鉴定的审查,辨认情况的审查,言词证据的审查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释。
马岩副庭长从证据适用的角度并结合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经验,1、就当前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各类证据的特点。2、毒品犯罪案件中各类证据的证明作用,3、毒品犯罪案件中各类证据的审查运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4、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5、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6、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死刑适用。7、制造毒品案件中成品半成品以及废液废料的认定。8、特请引诱与毒品犯罪死刑适用。当前毒品案件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毒品案件证据的特点与现状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细致地讲解。通过培训学习,使全体参训的刑事法官对目前日趋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对今后在处理毒品犯罪案件方面有了很强的理论支撑,通过穿插的案例的讲解,给大家传授了宝贵实践经验。
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刘静坤博士以《电子数据收集提取与审查判断方法》为题,对《电子数据规定》出台的背景,围绕电子数据的一般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电子数据的移送与展示,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电子数据与犯罪重建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讲解。
通过培训学习,使全体参训的刑事法官对在刑事审判中遵守证据裁判,坚持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有了更清醒的认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证明作用、审查判断应注意的问题,使刑事审判法官进一步树立了证据裁判意识。《电子数据规定》的学习,使大家比较深入全面的了解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特点、收集提取的方法等。总之,通过培训,将有力的提升林区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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