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是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满意度获得感最直接的体现。近日,林区中院顺利执结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时间跨度长达二十年的“骨头案”,以公正、高效的执行行为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烟台康乐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康乐公司)因银行存单与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金昌路支行(下称农行金昌路支行)、甘肃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民生公司)发生纠纷,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甘肃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作出终审判决:民生公司返还康乐公司本金306.53万元及利息;民生公司股东甘肃工商联、煤炭设计院、宋某、谢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算责任,在民生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时分别偿还康乐公司本金61.3万元、45.9万元、183.9万元、15.3万元及利息;农行金昌路支行在61.3万元范围内对民生公司不能偿还康乐公司本金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民生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由甘肃工商联、煤炭设计院、宋某、谢某某协议设立,但均未实际履行出资责任;2000年12月,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20年12月,被依法注销。2004年9月,烟台通用纺织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通用公司)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复同意,吸收合并康乐公司,原康乐公司债权债务由通用公司承继。
判决生效后,各被告人及第三人均未履行还款责任。通用公司于2004年3月向甘肃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甘肃高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通用公司于2022年6月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甘肃高院申请恢复执行。甘肃高院依法受理后将本案指定林区中院执行。
沉寂二十年后,林区中院承办法官穷尽执行措施,多方传唤和查找案件当事人,但被执行人民生公司已注销,原审第三人宋某于2011年12月死亡并销户。被执行人兰州煤矿设计院(下称煤矿设计院)认为原审判决书确认的第三人为兰州煤炭设计研究院,其与该第三人存在名称上的差异,并非同一主体,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谢某以未送达一审判决书及签字系他人伪造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受理)。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后经通用公司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补正,将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列为被执行人。承办法官本着善意、文明、规范执行理念,结合被执行人民生公司已注销、被执行人谢某已年近八旬且生活拮据、部分当事人已死亡等实际情况,在综合权衡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后,经过多次耐心调解、督促,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依法扣划煤矿设计院账面资金180万元、谢某存款1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通用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完毕申请。
至此,一起时间跨度长达二十多年的案件终于圆满解决,通用公司的胜诉权益依法得到实现,双方当事人均对林区中院的执行工作表示满意。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73号 邮编:730000 E-mail:gsgyxcc@163.com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