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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陇山林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来源:小陇山林区法院 作者:文/图 任紫宣/赵玲 责任编辑:林区中院 发布时间:2025/9/8 10:17: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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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陇山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车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该案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朱正勇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

双责同追:构筑责任追究与生态效益的立体防线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车某某干担货郎时换取野生动物皮若干存放于家中。2024年2月8日,其联系蒲某某出售。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对涉案皮毛委托鉴定,均为国家Ⅰ、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部分无保护级别),价值合计273920元。公诉机关认为,车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车某某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车某某承担相应的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用。

严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庭审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审判长有序组织控辩双方及公益诉讼起诉人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意见。庭审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调查重点突出,程序井然有序,取得了良好效果。被告人车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刑民并重: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本案采用七人合议庭模式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涉及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案件的格外审慎。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至关重要。此次案件的公开审理,旨在通过刑事制裁与民事追责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追究破坏生态环境者的法律责任,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社会公众牢固树立尊重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态文明理念,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将于近日择期宣判。

 

【法官普法】

1.什么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什么是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