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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气盛惹事端 赔偿损失领刑法

来源:舟曲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 作者:刘彩霞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5/7/31 9:01:3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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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21日,舟曲林区基层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由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当庭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00元。
    2014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朱某某与刘某某、徐某、石某某、陈某、王某、赵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在两水镇后坝鸿运招待所喝酒。喝酒期间,王某某对赵某某说:“我们去新世界网吧搂人(意思是打人)”。当日22时许,王某某等人来到新世界网吧因看不顺眼正在上网的梁某某,就和赵某某进网吧叫梁某某出来,梁某某拒绝后,赵某某扯住梁某某的头发将其拽出网吧,准备拉其到河堤上去时,梁某某趁机跑回网吧。随后当梁某某、张某某等人从网吧出来,在回家的途中走到舟曲林业局建筑公司灾后重建综合楼东侧一楼的鑫源门市部跟前时,王某某、徐某、赵某某追了上来,王某某扑上去殴打梁某某,同时打电话叫来朱某某、刘某某、王某等人给他帮忙。在打斗的过程中,朱某某手持折叠刀将梁某某的左胳膊上戳了两刀,张某某的肩部、胳膊、腿部被朱某某戳了六刀,同时护着张某某的徐某某腿部也被朱某某戳了一刀,打完架之后,王某某等人便各自离开。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被害人张某某、梁某某和徐某某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三人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并当庭自愿认罪,且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其家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