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迭部林区法院受理了申请人张某某、尤某甲、尤某乙、尤某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经审查后依法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有效。该案系林区法院发出的首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尤某甲、尤某乙、尤某丙系同胞兄妹,因父亲在世时工资一直由长子尤某甲代行钱款的存、取等事宜,后父亲病逝,留下一张存款卡在尤某甲处,尤某乙、尤某丙认为,父亲留下的卡内存款应当归母亲所有,哥哥应当将卡交给母亲张某某。2016年6月27日,经迭部林业局洛大林场调解委员会调解,张某某、尤某甲、尤某乙、尤某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了保障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及时履行,双方遂于2016年6月28日向该院提出了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故当即立案,当日作出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按规定免收了当事人诉讼费用,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此案件的受理是该院在林场设立的便民诉讼服务点与林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有效对接,弥补了人民调解不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容易反悔的不足,促进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协调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发挥了便民诉讼服务点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优势互补,同时节约了司法成本和资源,有效促进了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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