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5日,洮河林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支付令案,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遂发出了支付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发生了法律效力。
此案的基本事实:2018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急需用钱,向申请人借款,口头承诺借款利息,并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连本带息还清。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陆续还了部分借款本金,但未还清。2020年7月28日,经卓尼县人民法院调解室调解,被申请人书写了《还款协议》,承诺于2020年12月20日一次性还清借款,还款期限已过,债务尚未偿清,申请人提供了《借条》一份、《还款协议》一份。
审理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出了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在此期间,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异议亦未履行债务,支付令遂发生了法律效力。随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支付令,案件很快转入了执行程序。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申请支付令的程序时间短,相比普通诉讼程序的六个月、简易程序的三个月,督促程序的审限只有30天,当事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实现债权,同时支付令申请费用低。这种简易、灵活、快捷、诉讼成本低的特殊法律程序,它既能方便当事人诉讼、避免诉累,又能降低法院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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