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7日,白龙江林区法院以被告人洪某某犯 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颜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庭审直播现场
2009年5月10日至16日,被告人洪某某、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迭部生态建设局腊子口林场管护区7林班共同盗伐国有林木冷杉树36棵进行非法牟利,经鉴定立木蓄积为27.9339立方米,属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森林资源, 应予依法惩处。鉴于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以上判决。
通过本案的审理,不仅使被告人认识到盗伐林木不是致富途径,而是通往犯罪的深渊,也有力的震慑了危害国有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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