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祁连山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蔡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该案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祁连山林区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祁连山林区法院全体干警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从他人处购得小口径步枪一支、子弹若干,并藏匿于张掖市肃南县白银乡某一山洞中,直至案发。2022年10月4日至6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摩托车擅自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康乐自然保护站辖区三坝沟一带,在未取得狩猎资格的情况下,使用上述枪支、子弹猎杀野生动物马麝1只、野生动物岩羊3只,并用随身携带刀具进行了剥皮肢解,在将野生动物制品带回途中被侦查机关查获。经司法鉴定,涉案枪支弹药为改制枪支和制式子弹;涉案的1只马麝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3只岩羊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10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马麝1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岩羊3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改制小口径步枪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蔡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经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蔡某某侵害了国家财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鉴于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蔡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05000元。
祁连山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之一、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之一、世界高寒种质资源库、野生动物迁徙重要廊道、维护我国西部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在国家生态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此次公开审理,严厉打击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为试图想要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人敲响了警钟,进一步增强了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也推动了法治宣传向纵深发展,引导群众尊重自然,用法治守护好自然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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