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初,不识字的被告人尕某在迭部县达拉乡达拉电站值班时,在电站进水渠里发现一只鹿溺水身亡,便叫上电站值班的另一职工阿某将鹿的尸体从水渠内捞出。随后尕某对鹿尸体实施肢解,将鹿皮和内脏扔掉,把鹿头和鹿肉等一起拎回冷藏于电站厨房的冰柜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尕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马鹿头一只、鹿血一瓶(随赠鹿肺一块),马鹿成体价值人民币25050元,非法获利2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被告人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法庭审理中亦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这次公开审判也给广大林区职工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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