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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进乡镇,普法到家门

来源:子午岭林区法院 作者:文/图 办公室 责任编辑:林区中院 发布时间:2024/1/31 15:29:4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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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子午岭林区法院采用巡回审理,就地开庭的形式,在平凉市崆峒区麻武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麻武乡乡镇及森林管护站部分人员旁听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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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处群山之中的麻武乡,田埂交错,绿林成丛,是当地小有名气的“避暑胜地”。得益于森林灌木丛遍布的良好生态环境,近年来许多野生动物在此生存、栖息,其中“野猪”在食物短缺时会“光顾”农田,影响当地人的生产生活。

2023年8月25日本案被告人乔某某与陈某某商定用“电猫”捕猎野猪。2023年9月6日,与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及本村村民携带“电猫”在平凉市崆峒区麻武乡某处布设电网电死野猪一只,9月8日,三人另选地点布设电网,电死疑似野鹿一只,经甘肃省林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野鹿为哺乳纲偶蹄目鹿科狍属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三有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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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指控,三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捕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就案件事实认定进行当庭质证、辩论、陈述,三名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并承担法律责任。案件将择期宣判。

案件意义

野生动物是环境友好,生态平衡的指示标。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意义重大。子午岭林区法院将坚持“法治护航生态”工作目标,严打非法狩猎犯罪活动,主动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守好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法律普及

对于“非法狩猎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个人为食用目的而非法购买野生动物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法官检察官在开庭结束后,就本案的非法狩猎罪进行了现场普法。

知识点①:什么是“非法狩猎罪”?有何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狩猎罪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1.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2.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3.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狩猎罪”禁用工具: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统、地弓、大铁夹等

·“非法狩猎罪”禁用方法: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投毒、爆炸、火攻、烟熏、掏窝、拣蛋、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攻等等

知识点②:为个人食用而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行为也将追究法律责任!

为个人食用而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行为,也将追究法律责任。如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五十条 第三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