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现场
2018年11月30日,小陇山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狩猎一案,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系2016年发生在秦岭南麓甘陕交界地的"10.28"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罪犯之一。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被网上追逃,2018年9月1日被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派出所抓获,同年9月9日被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11月12日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2015年至2016年期间,携带猎捕工具多次非法进入陕西省凤县红花铺镇草凉驿、河口镇黄牛嘴两地林区猎捕野生动物,并与凤州镇经营一般野生动物的被告人张某某(已另案处理)通谋达成收购意向,由张某某免费提供住宿场所,黄某某在禁猎区使用猎套等工具大量捕杀野生动物,将猎捕的野生动物全部交张某某收购。黄某某共猎捕黄麂、青麂、野猪、果子狸计58只。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赤鹿(黄鹿)、毛冠鹿(青麂)、野猪、果子狸、猪獾、狗獾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禁猎期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数量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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