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连山林区法院对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野生植物的经营、利用活动。这是祁连山林区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中首次适用“禁止令”。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某2022年5月在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397根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赵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与被告人陈某某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2024根,两次涉案总金额达18000余元。
祁连山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破坏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制度,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赵某某在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取保候审期间,明知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相关联的特定活动,依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取保候审规定,再次与被告人陈某某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收购冬虫夏草,对赵某某酌情从重予以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是对于非监禁刑具体执行方式的一种创新,判处被告人缓刑的同时向其发出禁止令,强化了缓刑的适用效果,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司法权威,促进了对犯罪分子的教育矫正,充分发挥了刑法的惩治与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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