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2018年3月7日,白龙江林区法院在白云林区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阿某甲、阿某乙、傲某某三人盗伐林木一案。被告人阿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阿某乙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傲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斧子1把、弯把锯1把,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阿某甲想维修他在迭部县电尕镇傲傲村旅游点的房屋,便让被告人阿某乙、傲某某上山砍些木料备用。阿某乙、傲某某答应后携带阿某甲提供的斧子、弯把锯进入迭部林业局电尕林场傲傲沟131林班17小班内,6天盗伐国有林木云杉树7棵,并加工成4至5米长的25根原木在山上晾晒。2016年12月底,阿某乙、傲某某叫上阿某乙的丈夫才某、亲戚闹某一起将木料窜到山下公路边。2017年3月6日,被电尕林场护林员巡山查林时发现。同年5月16日,迭部林业局资源管理科依据伐桩《检尺单》对7棵云杉树进行鉴定,立木蓄积为5.6099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阿某甲于2012年7月9日因盗伐林木被迭部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阿某乙、傲某某于2017年3月21日向迭部分局投案自首。
鉴于本案被告阿某甲、阿某乙、傲某某均具有悔罪表现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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