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白龙江林区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按照《二被告盗伐林木破坏林业资源案生态恢复方案》异地补种树木216棵进行植被修复,不能自行异地补种树木的承担补种树木费用1483.13元,并承担评估设计费1000元。
庭审直播现场
2007年农历7月底,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受雇于加某(已判决),擅自进入甘肃白龙江阿夏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原迭部林业局)旺藏林场104林班盗伐国有柏树36棵(其中:李某某盗伐20棵,立木蓄积为10.3379立方米,杨某某盗伐16棵,立木蓄积为9.9708立方米),属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使国有林业资源遭受损失,更使国有林地、林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人虽认罪认罚,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法庭遂作出以上判决。
本次庭审判决被告人刑民双责、补植复绿,其主要目的就是告诫社会公众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仅要付出自由的代价,更需要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引导辖区群众要时刻牢记“金山银山”理念,不触碰生态保护的红线,用实际行动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73号 邮编:730000 E-mail:gsgyxcc@163.com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