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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保护区内醉驾撞死索赔 法院:不支持索赔 人道救助6万元

来源:祁连山林区法院 作者:文/黄霞艳 图/狄宾 责任编辑:林区中院 发布时间:2023/5/4 10:07:5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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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祁连山林区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该案中,一男子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区内醉酒骑行摩托与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哈溪自然保护站所设栏杆相撞致死,赵某的妻子、儿子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自然保护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5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院领导高度重视,及时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沟通协调,合议庭成员前往当地交通警察大队、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并组织争议双方到事发地点实地勘察,在诉前诉中多次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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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现场)

该案中,赵某醉酒后(经司法鉴定体内酒精含量318.26mg/100mL)在未戴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以32-33km/h的速度沿天祝县大红沟镇马路村村道由西向东(东往大红沟镇政府方向,西往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方向)方向行驶,行驶至天祝县大红沟镇马路村村道2公里+600米处时,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哈溪自然保护站设置的路面栏杆相撞,导致赵某重度颅脑损伤合并颈椎骨折脱位(颈髓严重受损),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

法院认为,自然保护区是禁止入内的区域,赵某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醉酒后驾车与自然保护区路面所设栏杆相撞致死,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原告尹某中年丧夫、赵某年幼丧父且尹某因残疾而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现状,被告愿意支付给原告人道主义救助金6万元。

本案的审理,坚决摈弃“谁死谁有理,谁闹谁得利”的做法,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让守法者吃亏,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善良风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守护了公平,彰显了正义。由于原告系弱势群体、特殊困难家庭,法院通过多次调解,由被告进行人道主义救助,既帮助了困难家庭,又体现了司法温度,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对当地群众以案释法,收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